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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安好假冒注册商标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安好,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王安好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8月2日经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该案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该分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3月22日,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安好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其翻新出售的压缩机上,黏贴谷轮、美芝、日立、松下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发后,民警在其仓库查获假冒谷轮、美芝、日立、松下品牌的翻新压缩机672台、假冒谷轮注册商标的标识25210枚,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安好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说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马某某、彭某某、邹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蔚某某、李某某、刘某乙、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安好的供述和辩解;

4.**甲电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甲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乙空调(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2020年4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安好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4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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