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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宏建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王宏建,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宏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宏建携带一把折叠刀来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9号SM广场肯德基快餐店外,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的车锁撬开,欲将该电动车盗走。巡逻民警此时正好发现王宏建的盗窃行为,立即予以喝止。王宏建闻声后转身逃跑,巡逻民警随即进行追捕。王宏建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扑倒在地制服,其携带的折叠刀同时被缴获。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该折叠刀为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建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宏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宏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宏建现羁押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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