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王宗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宗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因与邵某某感情纠纷,被告人王宗杰酒后来到邵某某居住的兰溪兰江街道君悦兰庭小区,爬上邵某某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浙HD7****的吉普车车顶,并故意用脚踹该车的前挡风玻璃,造成该车辆前挡风玻璃破碎,后被告人王宗杰不顾现场其他人员的劝说,又无故从浙HD7****车顶跳至停放于该车辆旁边的车牌号为浙G2B****的小轿车车顶,造成该车辆车顶凹陷,车身饰条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王宗杰获得了邵某某的谅解。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浙G2B****车辆车损总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浙HD7****车辆车损总计价值人民币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兰溪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义乌市**修理厂结算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邈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宗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认定(2020)0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认定(2020)1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报案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宗杰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宗杰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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