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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宗银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王宗银,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9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社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 2019年4月19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因犯盗窃罪, 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宗银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附325号一彩票店,盗窃现金1230余元。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菩提愫茶楼,盗窃现金470余元。

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高新区三美购物广场旁的中国联通店,盗窃现金300余元,和三部模型手机。

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江北区海洋之星KTV,盗窃现金5320余元。

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熙街叁号店,盗窃现金430余元。  

2020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仟代烧仙草店,盗窃现金240余元。随后到附近的元祖蛋糕店内,盗窃现金317元。 

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电信营业厅,盗窃荣耀30、荣耀30S手机各一部,以1500元的价格将两部手机销赃。 

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江北区燥梦酒吧,盗窃现金430余元。

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渝中区诚泰大坪营业厅,盗窃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红米NOTE5手机、一部苹果2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将红米NOTE5手机销赃,以300元的价格将华为手机销赃。

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宗银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嘴上零食店,盗窃现金570余元。 

2020年10月1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建玛特19楼一旅馆将被告人王宗银抓获,王宗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采购入库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王宗银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20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宗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宗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宗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宗银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宗银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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