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定东,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广安区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定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定东为实施盗窃购买了开锁工具并学习了使用方法。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定东来到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市场**单元**室,用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在该房屋客厅沙发上窃得VIVO手机一部,在一卧室内窃得华为手机、OPPO R11S手机各一部,黑色挎包一个,挎包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社保卡及银行卡若干。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OPPO R11S手机的价格为72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定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定东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5个月到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宛秋
附:
1. 被告人王定东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