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王定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19年3月6日,因盗窃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定罪不诉;2019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定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定伟驾驶电动车窜至天台县**街道**村**号胡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来到二楼北侧卧室,翻动卧室内衣柜和床头柜,未发现贵重物品后离开,在离开的过程中被胡某某抓住。
案发后,被告人王定伟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核查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3. 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王定伟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定伟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定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定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检察官助理:郭佳莹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定伟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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