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07号
被告人王定财,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1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10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至7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王定财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因在QQ群里发生口角,遂相约次日下午17时30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灯石路成渝高速桥附近路段打架斗殴。随后王定财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杰,李杰与被告人袁某某一同前往打架斗殴,杨某某和何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相约一同前往打架斗殴。2019年6月17日17时30分许,双方来到上述约定地点,王定财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管,王定财、李杰、袁某某持钢管殴打并踢打杨某某,李杰持钢管殴打谢某某并打了何某某几个耳光,造成杨某某头皮挫裂伤、背部受伤等,谢某某身上受伤,后王定财、李杰、袁某某将钢管丢弃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9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名被告人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当时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治安案件,故没有对三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后再次电话通知三名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名被告人均表示在外地打工不能及时到案。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定财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确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王定财、李杰、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定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定财、李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定财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杰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定财、李杰、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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