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王定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9月12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万元,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盗窃被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定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定超到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酒房寨*号薛某某住处,从窗户伸手将薛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二部手机盗走,经鉴定,二部手机共价值986元,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薛某某。
二、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定超到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酒房寨*号宋某某家中,推门进入火房,将挂在墙上的腊肉盗走50余斤,价值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薛某某、宋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定超的供述;4.相关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定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超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定超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定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定超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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