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宝华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宝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6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系未成年人犯罪);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宝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王宝华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约人到KTV唱歌,后趁人不备盗窃手机。当晚,马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永某某(未成年人)等人约至本市人民路宝乐迪KTV B30包厢唱歌。次日3时许,被告人王宝华陪同蔡某某、永某某上厕所拖延时间,由马某某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吧台处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VIVO X9SPLUS手机1部、被害人永某某放在电视柜上的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OPPO R15梦境版手机1部,同时按事先约定拿走被告人王宝华的苹果5S手机以便其消除嫌疑,后马某某将苹果5S手机归还给被告人王宝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宝华和马某某趁马某某的前女友韦某某在本市银泰城三楼“钥来钥美”美容店做美容时,利用被害人韦某某的手机申请网上贷款,分别从“网商贷”中贷款人民币500元,从“360借条”中贷款2200元,从“借呗”中贷款500元,并从花呗中转账700元,又利用扫码收款方式累计从被害人韦某某银行卡中转出人民币4200元至被告人王宝华账户,后被告人王宝华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9年7月22日,马某某联系被告人王宝华让其提供支付宝收款码,趁被害人韦某某不注意之际,使用被害人韦某某手机,将支付宝内备用金500元转账至被告人王宝华账户,被告人王宝华提现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宝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永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宝华及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宝华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宝华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25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