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宝才,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26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18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1997年11月10日被锦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宝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宝才骑自行车来到黑山县**镇**村,趁被害人傅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王宝才从傅某某家东侧院墙跳墙进入院内,后来到西屋,将西屋窗户的纱窗拆下,翻窗进入屋内,将傅某某家中西屋沙发上放置的vivo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藏匿于自家东屋炕上。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宝才在黑山县**镇**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宝才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指认、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王宝才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宝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宝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宝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樊佳茵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宝才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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