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家俊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4294号

被告人王家俊,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厂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2018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8年2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俊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家俊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家俊被他人以司法人员身份电信诈骗,后其接受上述人员指令,以调查办案人员身份与被害人见面并出示所谓的“拘捕令”、“冻结令”等,还让被害人按其要求对移动电话进行操作或冒充被害人亲属并陪同前往银行进行转账、开通手机银行等,致使多名被害人钱款被骗至今无法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王家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碧悦酒店705号房与被害人倪某某碰面,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倪某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07万余元被他人转出。

2.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家俊至上海市普陀区**路联华超市门口与被害人华某某碰面,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华某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50万余元被他人转出。

3.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家俊至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弄**号**室被害人吴某某处,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吴某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96万余元被他人转出。

4.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家俊至上海市长宁区**弄**弄**号**室被害人秦某某处,欲再次实施上述行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王家俊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家俊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倪某某、吴某某、华某某、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家俊以调查办案人员身份与其碰面及钱款被骗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录像拍摄到的被告人王家俊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经过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家俊处扣押得涉案物品的情况;

5.相关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害人倪某某、吴某某、华某某银行账户内钱款被转出的事实;

6.相关手机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家俊接受他人指令实施作案的经过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家俊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俊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俊受他人指使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家俊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皓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家俊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