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王家全,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因符某某在押期间患重大疾病,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决定对其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被告人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大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全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柏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以被告人王家全为首的部分会东县大崇镇崇兴村村民以会东县**沙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毗邻崇兴村的金沙江左岸的河道内非法采沙,影响其居住安全为由,聚众到该采沙点以阻止车辆通行的方式阻工。201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家全主动打电话向耀燃公司职工索要人民币30万元,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相要挟,且提出了在其得逞后的解决阻工预案。耀燃公司未予给付被王家全索要的钱款。
2018年11月1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王家全组织符某某、柏某某、余某某等人以前述理由和静坐、躺卧的方式继续阻工,致使该点的采沙作业无法进行。经四川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三天阻工期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8486.58元。
经查明,会东县**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已取得金沙江河道会东县大崇镇崇兴村范围内采砂的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会东县大崇镇崇兴村四社古家坪子滑坡地质灾害点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金沙江(四川侧)会东段河道2018年-2019年采砂实施报告、凉山州人民政府凉府办发[2018]33号文件、四川省川南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川西南公司[2018]11号函等物证、书证;2.证人古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家全、符某某、柏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四川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195号资产评估被告;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7.阻工、处警、通话录音及讯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全以聚众阻止沙石公司生产、营业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沙石公司使用以阻工相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巨大的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柏某某、余某某积极参与阻止沙石公司生产、营业,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7月18日
附:
1.起诉书23份。
2.申请证人出庭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另光盘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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