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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家士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家士,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8********,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户籍所在地定安县******队,该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士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家士的妻子王某甲来到自家槟榔园,发现被害人王某乙拔掉了其前一天种植的两三颗槟榔苗,就与王某乙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随后王某甲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王家士,说王某乙拔掉了她种植的槟榔苗并殴打她。被告人王家士接到电话后便从**镇圩赶回家中,从家中拿了一把镰刀来到槟榔园,质问王某乙并用镰刀朝王某乙砍去,王某乙躲避后向槟榔园内逃跑,王家士持镰刀赶上并朝摔倒在地的王某乙的颈部和头部连续砍杀,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现场群众随即报警,随后赶到现场的侦查人员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王家士抓获。经鉴定,王某乙系生前被单刃锐器砍切右颈部,致右颈外动脉断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1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

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龙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家士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士因琐事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克川

                        检察官助理: 赵  伟

                        2021年2月1日

                                   

1.被告人王家士现被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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