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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家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家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家成在本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协兴村庆铃厂家属区5栋14号房过道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贩卖给购毒人员彭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民警捉获。民警从彭某某处扣押上述疑似毒品,从王家成处扣押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王家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前科材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家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家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家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家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静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家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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