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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家抢劫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家,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家因赌博输钱无力偿还贷款遂起意抢劫卖淫女,故与卖淫女施某某联系好卖淫嫖娼后,便携带折叠猎刀、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鄂D****3的黑色本田轿车,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家中出发驶至沙市区**路“**宿舍”附近等候作案。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家驾车在**路“**KTV”附近接上被害人施某某,沿**路驶上**大道,再西行约100米即将车停在辅道,在车内通过微信支付300元嫖资后即与施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后王家以再发生一次性关系为由,开车搭载施某某驶至**大道与**路交汇处交警岗亭东边约100米辅道处,下车来到汽车后座并掏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威胁施某某拿出钱来。在被告人王家的要求下,被害人施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7900元(其中,微信转账600元、支付宝“余额宝”转账3300元、支付宝“借呗”套现后转账14000元)。

被告人王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手机、猎刀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王家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银行手机短信提醒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贷款材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辨认、搜查等笔录;5.车辆行车轨迹监控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家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持管制刀具抢劫他人财物17900元,已退赃并取得谅解,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冬景

检察官助理 史娅霖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家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作案工具已扣押在案。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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