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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家洪、陈某某高利转贷、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_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家洪,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6********,彝族,大学文化,文山州中医医院原总会计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住文山市**小区**幢**号,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文山州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文山州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住文山市**幢,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文山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文山州监察委、文山州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洪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王家洪、陈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调(侦)查机关补充调(侦)查,调(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4月28日将案件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家洪分别利用担任文山州中医医院财务**和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在拨付药品及医疗器械款项、支付借款利息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人民币66300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年初,分4次收受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廖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5000元。

(2)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先后25次收受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30000元及烟、茶等礼品,接受财物并支用后,又于2015年4月9日把收受张某某的430000元加上烟、茶一起估算为600000元,通过转账退还给张某某。

(3)2012年6、7月份的一天,王家洪收受文山**医疗器械公司的管理人员周某甲所送人民币5000元。

(4)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王家洪收受文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0元。

(5)2015年7、8月份的一天,王家洪收受云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2.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家洪在担任文山州中医医院财务**和总会计师期间,与时任文山州中医医院**韦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医院财务制度》、《云南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规定,未经医院内部集体决策,也未报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以解决文山州中医医院资金周转困难为名,擅自决定向民间借贷,其中王家洪具体负责草拟借款合同,参与借款的洽谈及支付利息等。经司法会计鉴定:2010年至2016年,文山州中医医院向私人借款202950000元,支付利息和担保费合计为81489988.33元,其中,支付给出借人利息76329222.03元,超过3%月利率支付利息9827240.69元,支付担保费5160766.30元。

王家洪和韦某某违规向民间借贷,并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本不应支付的超过3%的月利率及担保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14988006.99元的重大损失。

3.高利转贷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家洪任文山州中医医院财务科**及总会计师,负责为医院向私人借款过程中,认为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医院有利可图,遂以周某乙的名义或者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借款给文山州中医医院,从中获得高利转贷利息差共计159604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2月15日,王家洪以购化肥农药为由向文山民丰村镇银行获得贷款150万元,当日该贷款全部打到周某乙的银行账户上,王家洪以周某乙的名义两次以高利率借给文山州中医医院,至2012年10月6日,两次借款共获得利息707000元,除去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3660元,王家洪从中获利613340元。

(2)被告人陈某某称自己的合作社需要验资,让王家洪到银行贷款供其使用,2013年2月6日,王家洪以付化肥款为由,向文山民丰村镇银行获得贷款150万元,陈某某又于当日将该笔贷款以自己的名义借给文山州中医医院,至2013年10月31日,该笔借款共获得利息587500元,除去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1720元,陈某某、王家洪从中获利475780元。

(3)2014年1月24日、1月27日,王家洪以购买化肥农药为由,向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分两笔各100万的贷款后,让周某乙将上述200万元借给文山州中医医院,文山州中医医院共支付该笔借款利息706000元,除去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99080元,王家洪从中获利506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6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1498.800699万元特别重大损失,过程中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自己或者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文山州中医医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家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桥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家洪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6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王家洪退还的2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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