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198号
被告人王家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务工,群众。曾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l0月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l5年5月l4日、2017年7月l3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 20l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务工,群众。因吸毒,于201l年l0月l0日被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因吸毒,于20l2年8月2日被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因吸毒,于2014年9月20日被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毒2年;2018年6月因社区康复期间复吸被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下午3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撬锁工具来到被害人谭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路**弄**号二楼出租房,撬锁进入该房内,盗走人民币现金3800元。经查,该出租房系“户”。
被告人王某某、王家祥于2020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材料、王家祥判决书,王某某吸毒信息详情表、身份信息材料,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家祥、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祥、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祥、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祥、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家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家祥、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王家祥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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