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家祥,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8********,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屯昌县**镇**路**号。2010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9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30日转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1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10月20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家祥乘坐三轮电营运风采车到屯昌县**镇**农贸市场买菜。上午7时30分至8时间,被告人王家祥在**农贸市场北门口停放摩托车地段,看见变电箱处停放着一辆二轮蓝色电动车,车上还插着车钥匙,被告人王家祥观察了一会,发现附近没有这辆车的主人,便直接用车钥匙启动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家中。当日19时许,被告人王家祥在屯昌县**镇水口路路口处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壹辆(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检查报告书;
3.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家祥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家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家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向裕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家祥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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