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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宽洪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489号 

被告人王宽洪,曾用名王管洪,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白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宽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宽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宽洪行至平阳县**镇**饭店旁小巷内,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白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宽洪行至平阳县**镇**小区**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威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黑色威震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宽洪于2020年5月12日在瑞安市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传唤证、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转让协议、电动车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立案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宽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监控视频、辨认现场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宽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宽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宽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宽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宽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飞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宽洪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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