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富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1********,天津市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号。199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3因犯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富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富强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楼**门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上未上锁的一个电瓶窃走,后销卖得款挥霍;
2、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富强来到天津审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楼**单元一楼的楼道内,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宋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锁眼破坏并窃走,后将电动自行车据为己有用于其日常使用;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富强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小区**号楼**门一楼楼道内,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跑狼牌电动自行车锁眼破坏并窃走,后将车上电瓶窃走并把车辆丢弃,电瓶销卖得款挥霍;
4、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富强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津岐公路交口南侧公交车站附近,使用事前准备的废旧钥匙将被害人宋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踏浪牌电动自行车钥匙门撬开并窃走,后将电动自行车销卖得款挥霍;
5、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王富强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坛商厦附近,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月坛商厦绝味鸭脖底商附近的电动自行车未上锁的一个电瓶窃走,后销卖得款挥霍;
6、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王富强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坛商厦附近,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月坛天桥附近的电动自行车未上锁的一个电瓶窃走,后销卖得款挥霍;
7、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富强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新兴南里小区门卫室附近,使用砖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车锁砸开并窃走。
经估价鉴定,被害人宋某甲被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8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富强盗窃作案7起,被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富强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盗窃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分别被当场扣押,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宋某甲、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宋某甲、孙某某、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富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富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富强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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