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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富斌、廖祥智等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富斌(绰号“小财”),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荣昌县**街道**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廖祥智(绰号“二娃”),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荣昌县**道**段**号**号**单元2-1,本市无固定住所。2012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董新超(绰号“青铜”),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幢**室,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勇(绰号“唐涛”),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张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间,张某甲和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董新超、王富斌、廖祥智、张勇等人到柬埔寨王国对中国境内企业实施电信诈骗。在实施电信诈骗过程中,张某甲、何某乙等人按照公司化运营模式,对成员进行角色分工,集中安排食宿、统一管理。其中,“一线”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虚构将转账给被害单位钱款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接线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初步信任,并引导接线人员添加诈骗QQ号码。待其添加QQ好友后,由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伪造的转账凭证继续强化对方信任。同时,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QQ聊天模式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先向接线人员佯装询问之前的转账情况,再诱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除此之外,还有负责打印被害单位信息、分发诈骗材料、收款账户等的辅助人员,计算、分发工资及提成的财务人员,保障餐饮、交通等的厨师、司机等。“一线”话务员、辅助人员、财务人员、厨师、司机等均有固定底薪,从人民币7000元到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诈骗成功后,具体实施诈骗的“一线”人员可获7%的提成,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可获6%的提成。在柬埔寨王国期间,因诈骗团伙人员不断增多,该组织相继分设有“大本营组”、“小璋组”、“小建组”、“小林组”、“苹姐组”等不同诈骗小组,各小组均沿用上述管理模式。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勇、董新超、王富斌、廖祥智至柬埔寨王国参加了由张某甲、何某乙等人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张勇、董新超、王富斌在“大本营组”担任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廖祥智在“大本营组”担任过一线话务员及二线网络聊天人员。

经查,2019年5月7日,“大本营组”成员徐某某(另案处理)与人配合,以“大力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深圳**工程有限公司17.8万元。同年7月9日,被告人王富斌等人以“晨丰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23.7万元。同日,“大本营组”成员古某某(另案处理)与人配合,以“晨丰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天津**股份有限公司99.4万元。同月29日至30日,“大本营组”成员赵某某(另案处理)与人配合,以“广典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3586.26万元。

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董新超、张勇被抓获到案,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张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陆某某、巩某某、陶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伍某某、蒋某某、姜某某、徐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出入境情况、“企查查”租用情况、“企查查”匹配信息、工作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回单、对账单、现金存款凭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物证,证明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张勇等人到柬埔寨王国实施电信诈骗的事实。

2.银行流水查询记录、转账记录、转账截图等,证明各被告人参与电信诈骗获取工资和提成等事实。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四名被告人到案过程。

4.上海中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涉案银行账户司法审计的情况。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检材硬盘中相关数据及涉案QQ的聊天记录。

6.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张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四人均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诈骗中国境内企业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张勇为实施共同犯罪,与他人结伙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张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新超、张勇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富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廖祥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董新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助理:常尚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富斌、廖祥智、董新超现均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勇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5. 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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