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王富燕,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宁,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衍杰(曾用名陆天炎),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3月2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党相健,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4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昌礽(曾用名覃昌),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金全,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4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苏某某、陆衍杰、党相健、覃昌礽、李金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苏某某、陆衍杰、党相健、覃昌礽、李金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富燕贩卖毒品给李金全的事实
1、2020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2020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3、2020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1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4、2020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5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5、2020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6、2020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7、2020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8、2020年3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9、2020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0、2020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49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1、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2、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3、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4、2020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5、2020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98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6、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7、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8、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19、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0、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48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1、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2、2020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3、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4、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5、2020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二、被告人王富燕贩卖毒品给覃昌礽的事实
1、2020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2、2020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44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3、2020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4、2020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5、2020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6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6、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7、2020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8、2020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9、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0、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1、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93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2、2020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3、2020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4、2020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5、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6、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17、2020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旁边的空地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三、被告人王富燕贩卖毒品给苏某某的事实
1、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56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4、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5、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6、2020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7、2020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8、2020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9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9、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77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0、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1、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2、2020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3、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4、2020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5、2020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6、2020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7、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8、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3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19、2020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0、2020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1、2020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2、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4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3、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4、2020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5、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92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6、2020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7、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8、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9、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5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0、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7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1、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75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2、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62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3、2020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2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4、2020年5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5、2020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9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6、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7、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8、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6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9、2020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49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40、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铁门处,以75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四、被告人王富燕贩卖毒品给沙某某的事实
1、2020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2、2020年2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3、2020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4、2020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5、2020年3月8日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6、2020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7、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的门口路边处,以6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8、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的门口路边处,以6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9、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10、202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11、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12、 2020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13、2020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1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14、202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路,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15、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的门口路边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16、2020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秀水公交车站处,以3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
五、被告人王富燕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事实
1、2020年4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的门口路边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
2、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的门口路边处,以19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
3、2020年5月4日6时许,被告人王富燕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附近的凤凰美食店的门口路边处,以29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
六、被告人梁宁贩卖毒品给李金全的事实
1、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梁宁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家住宅附近的路口处,以8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2、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梁宁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家住宅附近的路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七、被告人梁宁贩卖毒品给谭某某的事实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谭某某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谭某某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谭某某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谭某某。
八、被告人梁宁、刘某某贩卖毒品给苏某某的事实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梁宁、刘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其住宅处,以94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九、被告人苏某某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的事实
1、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的300元后,以270元的价格从王富燕处购买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被告人苏某某从中获利30元。
2、2020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的300元后,以280元的价格在王富燕处购买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李某某,被告人苏某某从中获利20元。
十、被告人陆衍杰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事实
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水库边,以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
十一、被告人陆衍杰贩卖毒品给苏某某的事实
1、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处,以19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2020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2020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候车亭处,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4、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5、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6、2020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候车亭处,以95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7、2020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候车亭处,以243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8、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路口的一个废弃房间处,以29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十二、被告人陆衍杰贩卖毒品给罗某某的事实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组的路边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罗某某。
十三、被告人陆衍杰贩卖毒品给李金全的事实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处,以131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李金全。
十四、被告人陆衍杰贩卖毒品给覃昌礽的事实
1、2020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水库边,以9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2、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水库边,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3、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陆衍杰在北流市**镇**村其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水库边,以95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昌礽。
十五、被告人党相健贩卖毒品给罗某某的事实
1、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党相健在收取吸毒人员罗某某的200元后,以190元的价格在他人处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并将该毒品海洛因带到北流市**镇**村罗某某的家中,与罗某某一起共同吸食,被告人党相健从中获利10元。
2、2020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党相健在收取吸毒人员罗某某的400元后,以390元的价格在他人处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并将该毒品海洛因带到北流市**镇**村罗某某的家中,与罗某某一起共同吸食,被告人党相健从中获利10元。
十六、被告人党相健贩卖毒品给苏某某的事实
1、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党相健在北流市**村的一个桥头处,以95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2、2020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党相健在北流市**村的一个路口处,以193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3、2020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党相健在北流市隆盛镇北宝二级公路的社公路口处,以46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
十七、被告人党相健贩卖毒品给冯某某的事实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党相健在北流市隆盛镇二级公路**路口边的一间猪棚处,以3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冯某某。
2、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党相健在北流市**镇**村**组**号其家住宅处,以1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颗毒品海洛因给冯某某。
十八、被告人覃昌礽贩卖毒品给苏某某的事实
1、2020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覃昌礽收取吸毒人员覃某某的100元后,在北流市**镇**村陆衍杰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水库边,以90元的价格从陆衍杰处购买到毒品海洛因,之后,覃昌礽和覃某某共同吸食该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覃昌礽获利10元。
2、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覃昌礽收取吸毒人员苏某某的200元后,在北流市**镇**村陆衍杰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水库边,以200元的价格从陆衍杰处购买到毒品海洛因,之后,覃昌礽和苏某某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海洛因。
3、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覃昌礽在收取吸毒人员苏某某的80元后,在北流市**镇**村陆衍杰经营的养猪场附近的水库边,从陆衍杰处购买到毒品海洛因,之后,覃昌礽从中吸食了部分毒品海洛因后,再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带给苏某某。
十九、被告人李金全贩卖毒品给覃某某的事实
1、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金全收到吸毒人员覃某某的91元后,在北流市**镇**村陆衍杰经营的养猪场的路口处,以91元的价格从陆衍杰处购买到毒品海洛因,之后,李金全和覃某某在路边共同吸食该毒品海洛因。
2、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金全收到吸毒人员覃某某的97元后,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梁宁住宅附近的路口处,以80元的价格从梁宁处购买到一颗毒品海洛因给覃某某,被告人李金全从中获利17元。
3、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金全收到吸毒人员覃某某的100元后,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梁宁住宅附近的路口处,以100元的价格从梁宁处购买到一颗毒品海洛因,之后,李金全和覃某某共同吸食了该毒品海洛因。
2020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在北流市**镇**村将被告人陆衍杰抓获,从陆衍杰身上查获到4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3.24克。2020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在北流市朱砂罗大桥将被告人党相健抓获,从党相健身上查获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8克。2020年5月8日,公安民警在玉林市**镇**社区的一间民房内抓获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和刘某某,从王富燕身上查获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1克,从梁宁身上查获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9克,从刘某某身上查获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7克。经鉴定,从陆衍杰、党相健、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富燕贩卖毒品共101次;被告人梁宁贩卖毒品共7次;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共1次;被告人苏某某贩卖毒品共2次;被告人陆衍杰贩卖毒品共14次;被告人党相健贩卖毒品共7次;被告人覃昌礽贩卖毒品共3次;被告人李金全贩卖毒品共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覃某某、苏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富燕、梁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苏某某、陆衍杰、党相健、覃昌礽、李金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苏某某、陆衍杰、党相健、覃昌礽、李金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苏某某、陆衍杰、党相健、覃昌礽、李金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苏某某、陆衍杰、党相健、覃昌礽、李金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王富燕、梁宁、刘某某、苏某某、陆衍杰、党相健、覃昌礽、李金全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四十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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