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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寿福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寿福,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大道**苑**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3年11月26日被原四川省重庆市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同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寿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寿福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双牌坊街19号楼下的巷道处,趁无人之机,采用扯线点火的方式,将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珠峰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4元。

被告人王寿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买凭证、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寿福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鉴证结论;

5. 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寿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寿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寿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寿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寿福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大道**苑**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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