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王小亮,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及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街道**街**号**室,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小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小亮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可以代为购买翡翠手镯,2018年8月23日王某某向王小亮打款六万元让王小亮帮其代购翡翠手镯,王小亮得钱后将钱款用于生活开销,并与王某某失去联系。
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王某某报警。2018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南安市将被告人王小亮抓获。到案后,王小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小亮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小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小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振泉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小亮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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