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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付、毛某某盗窃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小付,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现住攀枝花市东区**桥**出租房屋。被告人王小付曾于2006年因盗窃罪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08年8月31日因盗窃罪,被会东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现住攀枝花市东区**桥**出租房屋。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付、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小付伙同被告人毛某某,从攀枝花市东区渡口桥乘车至盐边县**电力有限公司位于红格镇昔格达村赖山太阳能光伏电站,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太阳能板下的避雷接地16平方铜芯线约273.8米的电缆线剪下,剥掉电缆线外皮盗走。将盗窃的电缆线出售到天外天废品收购站,获利1000元钱。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小付窜至盐边县**电力有限公司位于红格镇昔格达村赖山太阳能光伏电站,盗走太阳能板下的避雷接地16平方铜芯线约363.9米,将盗窃的电缆线出售给阿署达废品收购站,获利1400元钱。

202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王小付再次窜至盐边县**电力有限公司红格镇昔格达村赖山太阳能光伏电站,盗窃太阳能板下的避雷接地16平方铜芯线约119.8米,王小付实施盗窃时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逃离过程中被红格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小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的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毛某某,

2020年6月30日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次盗窃273.8米、363.9米、119.8米的16平方铜芯电缆线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270.00元、3017.00元、9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付、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付、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王小付窃取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280元,毛某某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270元,均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付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王小付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小付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2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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