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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六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6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涡北大堤由北向南行至何巷闸路段,被怀远县交通警察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1105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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