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王小兰(自报名),女,1984年出生,缅甸国籍,文盲,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万老能,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伯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汉源县**乡**村**组。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兰、万老能、刘伯军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小兰与被告人万老能共谋将被害人王某某(女,缅甸国籍,13岁)卖至我国。同年1月23日前后,王小兰将王某某从缅甸国带至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被告人刘伯军明知王某某系被拐卖,仍与万老能二人以介绍婚姻为由,介绍四川省汉源籍男子杨某某以96000元的价格从王小兰处购得王某某。万老能和刘伯军从中各获利15000元,王小兰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小兰、万老能、刘伯军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兰、万老能、刘伯军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小兰、万老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伯军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小兰、万老能、刘伯军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兰、万老能、刘伯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小兰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眉山市东坡区**路**段**号,电话1570883****;被告人万老能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电话1340889****,被告人刘伯军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电话1539033****。
2.卷宗3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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