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小军,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70224511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侯家寨乡北下营村长营路19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军涉嫌诈骗罪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王小军以谈对象结婚为由,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杨某某认识。2018年11月,被告人王小军以做生意需要用钱和分红为由,先后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五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交由其保管使用,被告人王小军先后从中套取资金供自己挥霍共计人民币166393.05元。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王小军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许某某认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王小军多次让被害人许某某为其购买衣物等。期间,被告人王小军在被害人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使用的电话卡(用许某某身份信息办理)更换绑定至被害人许某某的支付宝,并从被害人许某某的支付宝的花呗和借呗平台上透支人民币21437元人民币转至自己用户名为红线团婚恋的支付宝中供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无帽子卫衣1件、361度板鞋1双、黑色条绒裤1条、HLIONS深灰色羽绒服1件、OPPOA57白色手机1部、REIMAN机械手表1块;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杨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杨某某和被告人王小军的微信聊天记录、王小军QQ信息个人主页手机截图、许某某支付宝个人主页、支付宝《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及借款详情、支付宝转账记录、短信截图、衣物照片、被告人王小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情况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杨某某和许某某的陈述;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军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小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小军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小军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2册、材料2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