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小壮,曾化名王波,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7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法院传唤不到案被退回,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壮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王小壮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沭县等地收购中华、利群、苏烟等品牌卷烟,从南通市启东市收购南京(红)、南京(紫树)、雄狮等品牌卷烟,储存起来预备销售赚取差价,涉案卷烟达3185条,价值人民币388411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4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小壮从南通市启东市购进南京(红)牌卷烟460条,通过吕某某(另案处理)的客车运输到东海县汽车站时当场被查获,涉案价值人民币48300元。
2014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壮驾驶车牌号为苏GG****黑色桑塔纳轿车携带从山东省临沂市收购的卷烟在返回东海县**街道**小区家中时被查获,从其车上和车库中共查获苏烟、南京、中华、黄鹤楼、双喜、利群、雄狮等品牌卷烟2725条,涉案价值人民币340111元。
被告人王小壮自愿认罪认罚,已向公安机关上缴人民币6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局现场查扣香烟清单及照片;
2.王小壮、李某某无烟草专卖证的证明、王小壮书写的纸片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小壮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壮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壮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张红梅
附:1.被告人王小壮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67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