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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奎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王小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40分,被告人王小奎饮酒后驾驶皖K1****号小型客车沿G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中心药房门前右转弯时,撞到蹲在药房门前的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小奎弃车逃逸,并让他人为其顶罪。经阜阳市交警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小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小奎在事故发生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出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小奎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小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指使他人顶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小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影

检察官助理:王晴晴

                               2020430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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