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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平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535号 

被告人王小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9********,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小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小平在平阳县昆阳镇坡南东岳观内,采取撬功德箱的手段,盗走现金人民币约500元。

2.同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小平在平阳县万全镇冯宅观音寺内,采取撬功德箱的手段,盗走现金人民币约45元。

3. 同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小平在平阳县榆镇新渎洪福古寺内,采取撬功德箱的手段,盗走现金人民币约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平于2020年8月6日在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公民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小平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荣毅

检察官助理 温瑶瑶

                                    20201123

附件:

1.被告人王小平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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