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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平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王小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9********,汉族,文盲,农民,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时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时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小平单独或伙同他人去至潼南区塘坝镇、卧佛镇,盗窃作案5次,盗得村民张某某等的土鸡共计15只,价值人民币25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王小平去至塘坝镇普陀村,盗得卓某某所有的土鸡1只,价值175元;盗得刘某某所有的土鸡1只,价值175元;

2.2020年5月5日,王小平去至塘坝镇金龟村1组,盗得裴某某所有的土鸡2只,价值300元;

3.2020年5月10日,王小平去至塘坝镇文昌村2组,盗得高某某所有的土鸡2只,价值350元;盗得彭某某所有的土鸡1只,价值175元;

4.2020年5月18日,王小平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去至卧佛镇文曲村5组,盗得王某某所有的土鸡3只,价值450元;

5.2020年5月19日,王小平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去至塘坝镇普陀村2组,盗得张某某所有的土鸡5只,价值875元.

犯罪后,王小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3.​ 被告人王小平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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