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王小敏,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小敏被抓获归案并被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王小敏购买毒品。曾政(另案处理)为获取钱财在被告人王小敏的指使下,驾驶川CT****出租车到富顺县富世镇玉河路46号2栋1单元3楼2号租住屋取拿、分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15克,之后驾驶川CT****出租车至富顺县富世镇宏帆广场处与李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李某某手中检查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15克。同日,经对富世镇玉河路46号2栋1单元3楼2号出租屋进行搜查,共计在该出租房内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10.0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2克。富顺县公安局民警对所有涉案疑似毒品进行扣押送检。
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小敏于2020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并被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毒品入库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敏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真洪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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