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王小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2008年4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2016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王小明通过电话联系其上线“尕马子”购买毒品,6月8日被告人王小明在城关区**庄**社区**号**楼找到放在此处的毒品,后携带该毒品并藏匿于**庄**社区**号单元**楼暖气管软质包装内,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王小明藏匿的毒品海洛因32.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毒品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小明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小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