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桐梓县**镇**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小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小某伙同周某某、张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王某甲(均已判决)经预谋,携带伸缩棍、木棍等工具准备在南安市火车站附近设伏抢劫摩托车工,并由周某乙骑摩托车载周某丙、周某某负责到南安市**镇**村**街**号**附近雇佣摩托车工,但因为天气原因没有雇到摩托车工,未得逞。
2.2014年3月29日晚,被告人王小某伙同周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王某甲经预谋抢劫后,由周某某和周某乙到省新一路口雇被害人尤某某的摩托车到南安火车站附近,其他人在南安火车站附近埋伏,当尤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南安火车站附近时,六个人遂持伸缩棍、木棍对尤某某实施殴打,后抢走尤某某一辆闽******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2元)。现该摩托车已发还尤某某。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小某在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小区**楼**单元**室被桐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小某及同案犯周某某等七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犯罪经预谋后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实施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小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金花
检察官助理肖茂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小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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