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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琴、林大华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954号 

  被告人王小琴,女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大华,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 月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琴、林大华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王小琴在都江堰市岷刚医院附近的河边向肖某某贩卖9克毒品海洛因,王小琴收取毒资6000余元。

2.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王小琴将1克海洛因交给被告人林大华,由林大华乘车将海洛因从都江堰带至绵竹贩卖给杨某某,王小琴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毒资及车费900元。

3.2020年6月8日,杨某某联系被告人王小琴,双方谈好王小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0.5克海洛因,后王小琴将0.5克海洛因交给被告人林大华,由林大华乘车将海洛因从都江堰带至绵竹交给杨某某。

4.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小琴在其位于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给杨某某600余元钱约0.75克的海洛因。

5.2020年6月23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小琴位于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在楼梯过道处抓获被告人林大华。经对被告人王小琴的人身进行检查,在其左侧裤兜里查获三个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毒品的块状物质,经称量净重分别为7克、2.16克、1.14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小琴、林大华的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小琴、林大华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搜查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林大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琴为牟取非法利益, 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大华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琴、林大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大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大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大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琴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大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臧桂红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小琴、林大华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换押证》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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