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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贵等走私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王小贵,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罗阿林,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5月2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以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贵、罗阿林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月27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小贵、罗阿林、陶老志(另处)、刘正强(另处)为牟取高额报酬,分别携带装有毒品的背包从缅甸国走小路越境到中国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23日早上,四人携带装有毒品的背包在沧源县勐省镇乘坐云SZN668面包车前往昆明。当日11时许,途经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街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分别从王小贵、罗阿林、刘正强、陶老志携带的背包内各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块。经称量,分别重2848克、2846克、2848克、2850克。经鉴定,平均含量分别为16.2%、16.1%、15.4%、15.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贵、罗阿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贵、罗阿林分别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48克、2846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兴寿

检 察 员:王连翠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小贵、罗阿林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陆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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