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小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号。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小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后立即归还并给予好处费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7 24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小雷在杭州市下城区德胜路黑墨理发店,以借钱还信用卡并立即归还给予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7 6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1月10日至14日,被告人王小雷以借钱立即归还并给予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114 448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小雷在杭州市拱墅区书香世家酒店门口以支付宝转账换现金并给予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 2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小雷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殷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小雷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小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王小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丹丹
附:1.被告人王小雷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