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王小韵,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区**家园**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小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杭州市下城区**家园**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组建微信群,招揽占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等人入群,在“乐吉上饶打炸”手机APP软件进行赌博,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139416元,抽头获利达人民币60465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139416元,抽头获利达人民币60465元,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周洁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小韵、蒋小军均取保候审于杭州市下城区**家
园**小区**幢**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465元(详
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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