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王少云,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号**幢**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能宁,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西宾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与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西宾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与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西宾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与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7********,汉族,专科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花园**区**幢**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少云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能宁、陆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4月底,被告人王少云伙同黄某某(逮捕在逃)为牟取暴利,招募被告人彭能宁、陆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客服”,利用微信、陌陌、发放招嫖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客,通过提供“全裸调情”、“胸推”、“打飞机”、“口交”服务项目,收取468元、598元不等价位价格,前后组织六、七名卖淫女在全椒县**休闲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会所经营期间提供卖淫服务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2019年5月底至7月19日,被告人王少云伙同黄某某在全椒县**宾馆长包房,招募被告人彭能宁、陆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客服”利用微信、陌陌、发放招嫖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客,通过提供“全裸调情”、“胸推”、“打飞机”、“口交”服务项目,收取468元、598元不等价位价格,组织金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尚某某、张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在**宾馆长包房内从事卖淫活动,经营期间仅金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尚某某、张某某五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
在**会所期间,卖淫女和客服的食宿费用全部由被告人王少云和黄某某承担,在**宾馆,卖淫女住在宾馆长包房,费用由王少云和黄某某承担,彭能宁等客服在外租房居住,费用由客服和王少云和黄某某各自承担一半。被告人彭能宁负责招募卖淫女、招揽嫖客、管理“客服”及发放“客服”和卖淫女提成;被告人陆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负责招揽嫖客,并从中提成,在**会所期间,王某某还负责吧台收银。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两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
2.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检查笔录、手机提取记录等书证;
3.证人江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少云、彭能宁、陆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云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租赁香**会所、在**宾馆长包房,通过彭能宁招募卖淫女,然后由彭能宁客服团队以微信、卡片等方式招揽客人至指定地点接受卖淫服务,并为卖淫女和客服提供食宿费用,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组织和管理,前后组织十余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被告人彭能宁、陆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明知王少云、黄某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招募卖淫女、招揽嫖客、收银等帮助,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彭能宁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少云、彭能宁、陆某某、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花园**区**幢**单元**室,电话:1386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记录本二本、光盘七张。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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