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少宇、刘春斌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少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7********,汉族,初中肄业,打工,住徐州市铜山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被告人王少宇曾因盗窃,于2017年11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王少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春斌,绰号“大斌子”,男,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村**组**号。被告人刘春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8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人戴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少宇、刘春斌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同三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少宇临时受雇于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徐州市泉山区**街道**基地安装弱电。同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王少宇、刘春斌预谋盗窃车管所机房内硬盘,并许诺事后给予被告人刘春斌人民币2万元作为报酬。当月25日18时许,二人驾驶租赁车辆停在车管所地下车库,等待工人下班后,利用被告人王少宇对工作环境的熟悉,从该车管所综合楼三楼机房隔壁未落锁的侧门进入机房,使用手电钻、螺丝刀等工具盗拆该机房内海康威视定制的内存4T“西数”品牌硬盘420块,并于当日22时许驾车赶到宿迁市宿城区,以人民币210元/块的价格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戴某甲,得赃款人民币87000元,二人按事先约定分赃。被告人戴某甲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而予以低价收购,随后将其中409块硬盘转卖,获利人民币377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硬盘共计价值人民币343140元。

事隔一两日,被告人王少宇在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同样手段,再次盗窃同样硬盘16块藏匿于家中。经认定,被盗硬盘价值人民币13072元。数日后,被告人王少宇采用螺丝刀撬门、拔出全部硬盘卡槽等方式伪造犯罪现场,后告假返回老家。

2020年1月3日、1月14日被告人王少宇、戴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春斌被网上追逃后,于同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的399块硬盘已被公安机关依职权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戴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硬盘照片、伪造的现场照片等物证;

2.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许某某的陈述;

5.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 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硬盘价格的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宇、刘春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两名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松

  检察官助理:张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少宇、刘春斌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