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少平盗窃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93号

被告人王少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80********,汉族,文盲(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镇**村**村**号。201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少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少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岗**路**巷**号楼梯处,使用六角匙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无法核价)。

2.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少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园**大街**街**号出租楼梯间停车场,通过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安天下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4元)。

3.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少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村**路**号一楼停车场,通过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烈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路**号**公寓**房抓获被告人王少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少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少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少平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