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少清,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少清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48分,被告人王少清来到丹江口市**镇**村十浙高速项目部,翻墙进入十浙高速三标项目部后,翻窗进入一楼安全部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5盒黄鹤楼软蓝香烟、一个剃须刀、一部旧手机盗走。
随后,被告人王少清在项目部办公楼内未关门的办公室翻找财物。先后又将被害人姜某某办公室4条硬盒细支黄鹤楼1916香烟、1条铁盒粗支黄鹤楼1916香烟、2条硬盒中支印象云烟、5盒硬盒细支冬虫夏草香烟、4盒硬盒粗支黄鹤楼1916香烟盗走;将被害人胡某甲办公室一个灰色ELLEHOMME手提包及钱包里现金人民币5300元盗走;将安全总监办公室一个玻璃杯及灰色标有中交二航局的双肩包盗走。
被告人王少清翻墙出项目部走了十几分钟路程后,在路边将双肩包里的衣服、钥匙及盗窃的手机扔在路边。2020年8月3日王少清将所盗窃的整条香烟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摊。
2020年9月22日经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丹价认字【2020】051号文件认定,被告人王少清盗取的4条硬盒细支黄鹤楼1916香烟、2条硬盒中支印象云烟、5盒硬盒细支冬虫夏草香烟、4盒硬盒粗支黄鹤楼1916香烟、一个灰色ELLEHOMME手提包总价值6495元。1条粗支铁盒装黄鹤楼1916香烟因标的物灭失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标的物说明材料,未进行价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少清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少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少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少清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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