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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尚新、张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王尚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平罗县人,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队**号,无业。199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22,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宁夏中宁县人,户籍在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无业。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中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尚新、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尚新、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至银川市兴庆区**区东区西门口预谋实施盗窃,王尚新乘被害人井某某不备,盗得井某某衣服口兜内OPPOR15X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销赃得款挥霍。

二、2019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尚新、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至银川市兴庆区**园门口预谋实施盗窃,王尚新乘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得赵某某衣服口兜内OPPOA33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销赃得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价格认定结论;

4.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井某某和赵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王尚新、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尚新、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尚新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尚新、张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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