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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尧、陈良辉等信用卡诈骗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尧,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良辉,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31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信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赖俊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商城**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广场**区**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晓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晓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尧、陈良辉、吴信辉、赖俊华、陈某甲、李某甲、刘晓平、刘晓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受被告人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郭某某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55274259********)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并利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拉卡拉POS机(商户名称:龙岩市**KTV、龙岩市**家电销售行,商户号:8224050********、8224050********)盗刷该账户资金人民币247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盗刷后,被告人王尧向李某甲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

二、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尧、陈良辉、吴信辉、赖俊华、陈某甲等人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由被告人王尧将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并利用被告人陈良辉、吴信辉、赖俊华、陈某甲等人用自己身份和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POS机进行盗刷账户资金。同时,被告人王尧指使被告人陈良辉、赖俊华、吴信辉、陈某甲等人持其伪造的银行卡到银行ATM机上进行盗取账户资金。在盗刷和盗取后,被告人王尧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被告人陈良辉、赖俊华、吴信辉、陈某甲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王尧参与作案金额69.1825万元、被告人陈良辉参与作案金额44.9425万元、被告人吴信辉参与作案金额33.5467万元、被告人赖俊华参与作案金额23.4758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作案金额4.39万元。

具体涉嫌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陈良辉受被告人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赵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2188658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工商银行西城支行ATM机盗取该银行账户内资金9900元。

2、2019年2月4日、2月5日,被告人陈良辉受被告人王尧指使,先后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甲中江县**畜禽养殖场对公账户绑定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9558852305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三明市宁化县中国农业银行安远支行ATM机盗取该银行账户资金30000元。

3、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陈良辉受被告人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甲中江县**畜禽养殖场对公账户绑定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9558852305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5200元。

4、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陈良辉受被告人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甲中江县**畜禽养殖场对公账户绑定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9558852305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龙川支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20000元。

5、2019年3月15日、3月16日,被告人陈良辉受被告人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甲中江县**畜禽养殖场对公账户绑定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9558852305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40000元。

6、2019年3月17日、3月18日、3月20日,被告人陈良辉受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甲中江县**畜禽养殖场对公账户绑定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9558852305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新洲城支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共计55600元。

7、2019年3月19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17日,被告人赖俊华受被告人王尧、吴信辉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甲中江县**畜禽养殖场对公账户绑定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9558852305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龙川支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118500元;

8、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赖俊华受被告人王尧、吴信辉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甲中江县**畜禽养殖场对公账户绑定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9558852305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新洲城支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20000元。

9、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尧、陈良辉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叶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95588036021********)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龙岩市**食品店)盗刷该账户资金20369元。

10、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尧、陈良辉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李某乙邮政银行卡(卡号6210986751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商户号:88758D0********)盗刷该账户资金25506元。

11、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尧、陈良辉、赖俊华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邓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51495898********)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商户号:88758D0********)盗刷该账户资金70752元。

12、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王尧、陈良辉等人, 

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陈某乙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93374********)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厦门市**百货,商户号:88739D6********)盗刷该账户资金58098元,并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富山国际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20000元。

13、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尧、陈良辉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寇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12402********)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厦门市**酒店,商户号:88739D7********)盗刷该账户资金15500元,并在在西城支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20000元。

14、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吴信辉受被告人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田某某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0014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龙岩市武平县邮储银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20000元。

15、2019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受被告人王尧指使,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田某某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0014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分别在龙岩市中国农业银行曹溪支行ATM机、龙岩市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武平城关分理处ATM机、龙岩市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城支行ATM机盗取该账户资金20000元、20000元、3900元。

16、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尧、陈良辉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田某某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0014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厦门市**超市,商户号:88739D0********)盗刷该账户资金98500元。

三、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尧、刘晓平、刘晓强与胡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由被告人王尧将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胡某某将用自己身份和他人身份在安徽办理的POS机运送至厦门,被告人刘晓平、刘晓强负责到厦门从胡某某处接应POS机带回龙岩市武平县交给被告人王尧,后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胡某某POS机盗刷他人银行账户资金。其间,被告人刘晓强受被告人刘小平指使还负责了在厦门看守胡某某转账。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盗刷他人银行账户资金共计618993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聂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88737D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市**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65945元。

2、2019年5月1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8288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48783元。

3、2019年5月2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和某某交通银行卡(卡号52016924********)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市**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29636元。

4、2019年5月2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李某丙交通银行卡(卡号52189924********)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市**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38980元。

5、2019年5月2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刘某乙交通银行卡(卡号43491003********)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市**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79558元。

6、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宋某某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50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20204元。

7、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张某甲交通银行卡(卡号52189901********)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33974元。

8、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李某丙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438126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31000元。

9、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吕某甲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52893116********)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安徽六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9687元。

10、2019年5月9 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赵某乙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0625226********)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山西省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号:88716D1********)盗刷该账户资金13020元。

11、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曹某某中国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52685504********)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手机店,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49166元。

12、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吕某乙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439225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电脑专卖店,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37150元。

1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彭某某中国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356868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市**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号: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11299元。

14、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张某乙中信银行卡(卡号403392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手机店、六安**电脑专卖店,商户号:88737D0********、88737D0********)盗刷该账户资金58350元。

15、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范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403392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吴忠市**汽车配件经销部,商户号:88787D0********)盗刷该账户资金32980元。

16、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郑某甲中信银行卡(卡号4033928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吴忠市**汽车配件经销部,商户号:88787D0********)盗刷该账户资金5261元。

17、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尧、刘晓平等人,使用被告人王尧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郑某乙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35686800********)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利用胡某某提供的瑞银信POS机(商户名称:吴忠市**汽车配件经销部,商户号:88787D0********)盗刷该账户资金54000元。

2019年4月26日、6月6日,被告人陈良辉、吴信辉、赖俊华、陈某甲、李某甲、王尧、刘晓平、刘晓强先后被中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良辉、吴信辉、赖俊华、陈某甲、李某甲、刘晓平、刘晓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尧、陈良辉、赖俊华、吴信辉、陈某甲、李某甲、刘晓平、刘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良辉、吴信辉、赖俊华、陈某甲、李某甲、刘晓平、刘晓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定军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王尧、陈良辉、吴信辉、赖俊华、陈某甲、李某甲、刘晓平、刘晓强均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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