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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尧诈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尧,曾用名王博楠,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新城**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八百垧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尧以做二手车生意为由让祝某某入伙,骗取祝某某信任,让祝某某汇款买车,祝某某后通过网银和微信八次转账给王尧人民币83,400元,期间王尧返还祝某某600元。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王尧谎称其亲属可以承揽安装市政监控工程让其入伙, 2019年3月17日,王尧虚构安装市政监控工程的活已完工,以结账需要送礼为由,欺骗祝某某提供此笔费用,后祝某某通过支付宝三次转账给王尧35,700元。

2、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尧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医疗保险为由,骗取吕某某信任,后王尧以给吕某某亲属办理医保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人吕某某民币9,000元。

3、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尧以合伙买卖二手车为由,骗取李某甲信任,后李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和支付宝五次转账给王尧人民币143,0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尧以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为由,骗取李某甲信任,后李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现金给付等方式,先后将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蒲某某、李某乙、刘某某、苑某某共七人办工作的钱款支付给王尧人民币465,000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尧以合伙购买织袜机器为由骗取李某甲信任,让李某甲参与出资,后李某甲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王尧人民币45,000元。

4、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尧以能给杜某某办工作为由,骗取杜某某信任,后杜某某通过POSS机转给王尧人民币50,000元。

5、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尧以给敬某某办工作为名义,骗取敬某某信任,后敬某某支付王尧人民币30,000元。

6、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尧在微信朋友圈谎称售卖化妆品等商品,骗取李某丙(微信昵称:九爷)信任,李某丙先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王尧人民币6,134元用于购买商品,王尧均未发货。

综上,被告人王尧实施诈骗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66,634元。被告人王尧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欠条、证明、收条、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敬某某、李某甲、祝某某、杜某某、李某丙、吕某某、李某乙、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尧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蒲某某、祝某某、杜某某对王尧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尧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尧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尧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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