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王岩,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兰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窝藏,于2015年4月1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岩涉嫌交通肇事罪,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6日晚上21时许在兰西县康荣乡荣福村大沟屯第二中学大门前绥肇公路上,被告人王岩所开轿车将被害人刘某甲撞伤,随后用肇事车辆将其拉往肇东把伤者放到肇东市结核医院前,王岩就驾驶车辆逃到哈尔滨市被告人苏某某家中,苏某某明知王岩肇事撞人仍留王岩在家居住,并为其提供衣物,后王岩逃往外地。2019年8月7日在沈阳市沈河区中街卖花时被当地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手机通话详单;
2、证人刘某乙、毕某某、郭某某、邓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王岩的供述与辩解;
4、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住所和衣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雷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岩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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