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王岩,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五常市**医院职工,住五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2020年10月1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五常市公安局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曲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2.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曲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3.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曲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4.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牛某某甲基苯丙胺0.4克;
5.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牛某某甲基苯丙胺0.4克;
6.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7.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8.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后因谢某某与王岩意见不一致,导致未向贾某某交付毒品,也未返还毒资。
综上,被告人王岩通过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次,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8克。
经侦查,被告人王岩于2020年10月12日在五常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交易明细流水记录等;
2.证人谢某某、曲某某、牛某某等;
3.被告人王岩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岩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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