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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峰雷诈骗、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峰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2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峰雷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被告人王峰雷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到12月在天津市武清区编造自己养的大货车出车祸司机受伤需要治病、法院处理此案件、货车贷款到期、货车油被盗、拉的货出现问题需要赔偿等理由,分30余次以借款的名义,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取人民币7.4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后在被害人张某甲的催要下被告人王峰雷仅归还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峰雷的银行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峰雷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二、盗窃罪

1.被告人王峰雷于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至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大沙河村被害人班某某租住处,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门锁鼻剪断,进入室内,窃取被害人班某某人民币300余元。

2.被告人王峰雷于2019年11月22日14时左右先至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羊坊村被害人王某甲家处,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150元。后至被害人王某甲家北排吉某某家处,采取相同手段,窃取被害人吉某某人民币400余元。

3.被告人王峰雷于2019年11月25日13时左右至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前迤寺村被害人吴某某家处,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门锁鼻剪断,进入室内,窃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00余元。

4.被告人王峰雷于2019年12月4日14时左右至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双树村被害人王某乙家处,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门锁鼻剪断,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王峰雷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钳子;2.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班某某、吉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峰雷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对失窃地点的勘验、被告人王峰雷对作案地点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峰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编造虚假情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峰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峰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峰雷有犯罪前科、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中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峰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峰雷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情节,对于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峰雷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于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峰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峰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峰雷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4. 补充材料1册;

5. 随案移送:光盘2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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