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王峻,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公司办公室主任科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号**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峻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19年10月3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湖北**)。2018年2月,湖北**决定将其下属单位**厂位于本市江汉区**路93号面积为143.85平方米的***园*栋*单元*层*室房产(以下简称***园房产)用于公司异地交流干部居住使用。被告人王峻时任湖北**主任科员,主要负责该公司房产管理等工作,***园房产的日常管理、公司异地交流干部入住手续的办理等相关工作均由被告人王峻负责。
2018年3月,被告人王峻利用其负责公司房产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湖北**办公室的名义,要求**厂办公室主任高某某提供***园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及**厂营业执照原件,谎称将上述证件用于湖北**对该房产确权。同年4月3日,被告人王峻伪造了以湖北**办公室的名义要求调用上述证件的公函,在公函上加盖了伪造的湖北**办公室的印章,并安排其侄子王某甲冒用湖北**原工作人员**的名字,从高某某处调取了上述证件。同年5月24日,被告人王峻以***园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厂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其伪造的加盖有湖北**、湖北***厂等两枚印章的房产协议书、委托书等过户资料,私自将***园房产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后被告人王峻以***园房产作抵押向***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资等。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园房产的单价为26,000元/平方米,房产总价值为3740,100元。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王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峻被移交至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任职文件、伪造的房产协议书、委托书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方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峻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欣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峻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含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武汉市江汉区**路93号**园*栋*单元*层*室已被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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